关于前后两章的论证结构

关于前后两章的论证结构

     前文第二部分第一章的十九个论证层级中,每一条用以立证的真理,都通过其自身的真实存在,指向必然存在者的必然存在;同时,也通过其全面涵盖万物的特性,指向真主的唯一性与绝对独一性。

     然而,由于这些论证首先将存在确立为证明对象,因此它们被归类为证明“必然存在”的论据。

     至于第二部分第二章,它首先将独一性确立为明确的证明对象,并在论证过程中也包含了对存在的证明。鉴于其具有此种证明功能,故被称为“认主独一”的论证。

     严格来说,这两章的论证均能涵盖上述两个方面:既证明必然存在,也证明认主独一。但这并不意味着两者各自只能证明其中一项;事实上,两者皆能证明存在与独一性。为了彰显二者的区别,第一章采用了“凭借……这一真理的广大涵盖性所作的见证”(بِشَهَادَةِ)这一表述;第二章则采用了“通过亲见……这一真理的广大涵盖性”(بِمُشَاهَدَةِ)这一表述,以此表明独一性仿佛直观呈现于眼前般的特点。

     我原本计划参照第一章的体例,对第二章的各个层次进行详细解析。但由于某些客观情况的阻碍,我不得不从简概述。至于充分而详尽的阐明,则留待《光明论》来完成。

(译自努尔斯《大迹象》一·二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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