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此份呈堂证供,纯粹是陈述真理,内容完全对我方有利,绝不应被列为指控罪状。】

     文中提及,艾哈迈德·费伊齐虽因仓促未能修订全文,但已尽力修改了部分作品。信中严正声明:

    “你们放任那个将宗教与先知穆罕默德(愿主福安之)的教诲污蔑为‘毒药’的萨拉吉奥卢,却偏偏与将《古兰经》真理展现得如日中天的《明灯》争论不休。此举无异于助纣为虐,协助恶势力查禁这部真理之作。”

     在未标注日期的答辩状中,我向法庭提出如下抗辩:

  1. 我本人及学生从未涉足任何政治活动。
  2. 被指控的文字皆属内部私密书信,非公开煽动。
  3. 公民享有信仰与思想自由。即便文字中包含对某些律法的批判,亦属学术探讨,绝不构成刑事犯罪。
  4. 涉案的诸多小册子成书于多年之前,且早已通过专家委员会审查,被判定为无害。此前,埃斯基谢希尔法院已做出判决,德尼兹利法院已裁定无罪。根据“一案不二审”的法律原则,绝不应就同一事实进行重复追诉与审判。

     我据此力争:我本人及光明学生,至今从未有过任何破坏社会治安之举。

     在《第五篇光束》中,我并未指名道姓攻击任何个人,其初衷仅为信仰层面的预警与省思,绝非犯罪。

     其余案例,皆可依此标准类推。

         赛义德·努尔斯

(译自努尔斯《光束集》十四·三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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