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

申诉

     自代尼兹利法院宣告我无罪以来,过去三年我始终过着与世隔绝的隐居生活,与政治毫无瓜葛。然而如今这起最终导致我被囚禁于阿菲永的“新案件”,从十个层面完全违法。

第一点:

    《光明论》已先后经三家法院、三组专家委员会审查,并在安卡拉七个权威部门和司法机关接受长达两年的反复审查,最终不仅所有著作被确认清白,我本人与七十五位同仁亦全部被判无罪,未受一日监禁。

     在已有定论的情况下,如今竟再次将其视为“有害文件”而强行查缴,这是对司法既判力的公然践踏,任何稍有正义感者皆可明辨。

第二点:

     获释后的三年半里,我孤独隐居埃米尔达,住所内外上锁,访客能见面者不足百分之一,连持续二十年的著述也已停笔。面对如此完全脱离世俗的隐居者,执法者竟破门搜查,除几页阿拉伯语祷词和床头的信仰匾额外一无所获,却仍施以折磨。此等暴行何等违法,稍有良知者皆能理解。

第三点:

     正如庭审所述,七十名证人可证实:过去七年(二战期间)我对世界大战毫不知情且无探知意愿,这种状态已持续十年。二十五年来,我没读过一份报纸,未听任何新闻。三十年来,我始终践行“求主使我远离恶魔与政治之害”的格言,全力逃避政治。

     即便二十二年间饱受折磨,我亦从未向政府求助,唯恐招致政客关注。对于这样一位避世患病的老人,当局竟如对待危险政客般突袭隐居之所,在其患病期间实施前所未有的迫害,此等行径何谈法律正当性?凡存一丝人性者,对此唯有悲愤与哀叹。

第四点:

     埃斯基谢希尔法院曾以“非法组织”与“设立教团”嫌疑审查六个月。虽然当时高层首脑出于私怨施压,法院在核心指控上查无实据,最终只能宣判无罪。然而,法官并未依据法律明文,而是凭主观偏见,仅借《论女性衣着》中一小段内容做文章,将百名在押学生中的数人强行判处六个月监禁(含已折抵的四个月)。

     十年后,代尼兹利法院又审理了九个月,将五大箱书籍和二十年的通信发往安卡拉的高级刑事法院。经过两年的周密审查,这些法院一致判定“建立组织”和“加入教团”等指控不成立,宣告无罪,并将书籍退还给主人。

     如今行政机关无视既判法律结论,仍视我为权谋家,试图在教团问题上构陷。此等行为完全背离法治精神,稍具人性者都心知肚明。

      (注:《光明论》的根本目标是“确证的信仰”与《古兰经》的真理。正因如此,三家法院都判定其不属于(被禁的)苏菲教团。

     况且一种民族千年来所循的修行道路,不应成为罪状;所谓“社团”实为基于宗教情谊的精神纽带,法院早已确认其非政治组织。)

第五点:

     仁爱是《光明论》与我个人的核心信念,也是我三十年来的生活准则。为了避免伤及无辜,我不仅从未报复那些迫害我的人,甚至不愿以任何形式的诅咒伤害他们。即便面对极端残忍、毫无信仰的施暴者,我虽心怀愤怒,但仁爱之心阻止我采取报复行动。我深知,若那些暴徒遭受报应,他们年迈的父母或无辜的子女也将陷入痛苦。正是为了这些无辜者的福祉,我选择了宽容,甚至免除了他们对我的所有亏欠。

     正是秉持这种“仁爱”的精神,我不仅自身从未干扰行政与治安,还严格告诫同仁不得越界。三省许多正直的治安官员都曾坦言:“这些光明学生自发维护秩序,堪称‘精神警察’。” 这一事实有二十年来的治安记录和数千名从未违法的光明学生为证。然而,执法部门却像对待革命党人、穷凶极恶的凶犯或秘密组织成员般突袭我的住所,将我珍藏的手抄本《古兰经》和床头信仰牌匾当作“禁物”强行没收。试问:哪条法律允许如此行径?这种无端猜忌将原本维护治安的数千虔诚民众推向对立面,究竟符合谁的利益?

第六点:

     三十年前,蒙真主恩典,我通过《古兰经》的启示,深刻认识到今世的荣耀、名利与膨胀的自我是何等虚幻无益。凡与我交往或为我服务者皆可作证,我始终在与自己的“私欲”奋力斗争,追求谦卑,舍弃自我,从未矫饰虚伪。

     世人皆渴望赞誉,但二十年来,我竭力逃避大众的青睐,远离他人的赞美,隐姓埋名,追求谦卑,甚至不惜伤害好友的感情也要拒绝他们的赞美。我将一切功德归于作为《古兰经》注疏的《光明论》,归功于光明学生的“集体人格”,始终自视为《古兰经》的卑微仆人,从不追求显赫声名。即便远方有人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推崇我,或如库塔希亚有人模仿我的签名写信,或如在巴勒克埃西尔发现一本作者不明的政治书籍——这些与我何干?

     试问:依据哪条法律,一个病弱隐居的老人需为此承担责任?仅仅因为查无实据,便暴力破门,查封我的祷词抄本和信仰牌匾,这种野蛮行径,岂是法律或政策所能容许?

第七点:

     当时国内外政治风云变幻,思潮纷杂,各种党派纷纷出笼。我本可借此赢得众多政治盟友,但为不损害信仰的纯洁、不使政府猜忌、不被尘世纠缠,我不仅未参与政治,更严令所有追随者:“绝不可卷入政治旋涡,绝不可破坏社会秩序!”此举使我开罪新旧两方:旧势力疑我谋反,新势力因我拒绝效力而屡屡制造麻烦。

     我完全置身世俗生活之外,一心追求后世。二十二年间未给故乡努尔斯村的亲兄弟写过一信;二十年来写给东部省区朋友的信件总数未超过十封。对于这样一个孤苦伶仃、唯求后世之人,究竟哪条法律允许如此粗暴地干扰他的信仰生活?

     那些对国家、民族和道德危害深重的无神论著作大行其道,共产主义的出版物在“出版自由”的旗号下畅通无阻;而二十年来致力于提升民族道德、维护社会稳定、重建伊斯兰世界兄弟情谊、加强外部世界对这个民族友谊的《光明论》却横遭查禁。

     应内政部长要求,宗教事务局学者对《光明论》审查三月,非但未予批评,反而充分肯定其价值,将《阿里之剑》《穆萨权杖》称为“有价值的著作”并收入馆藏;朝觐者甚至声称在圣陵亲见《穆萨权杖》。即便如此,行政机关仍将《光明论》篇章视为“有害文件”收缴并移交法庭。

     试问:法律、良知与正义岂能容忍这种行为?

第八点:

     在经历二十二年无端流放后,即便重获自由,我也未能回到数千亲友翘首以盼的故土,而是选择在异乡孤独隐居。为避开公众尊崇,我刻意远离人群——甚至被迫放弃清真寺集体礼拜的巨大回赐,转而在斗室独礼,只为彻底避开任何世俗政治的牵连。

     过去二十年的事实、数以千计的土耳其同胞已经证明:在我心中,一位虔诚的土耳其兄弟远胜众多对宗教冷漠的库尔德同族。我在法庭上声明,我绝不会拿像哈菲兹·阿里这样信仰坚定的土耳其兄弟,去交换一百个不学无术的库尔德人。

​     四十年来,我竭尽所能,通过著作巩固伊斯兰兄弟情谊,增进穆斯林间的互爱互谅。

     我视土耳其民族为《古兰经》的旗手,是《古兰经》所赞许的民族(5:54)。我深爱他们,一生生活于他们之中。然而前任省长竟利用公职身份挑拨离间,对我的朋友恶意煽动:“他是库尔德人,你们是土耳其人;他属沙斐仪派,你们属哈乃斐派。”——妄图以此卑劣言辞恐吓信众,撕裂我们的情谊。

     此外,在过去二十年的两度司法审查中,从未有法官强迫我改变衣着。如今社会对服饰的要求已渐趋宽松,甚至半数士兵都可不戴西式礼帽。然而,你们却要强迫一个年迈的隐士戴上西式礼帽——这种无理的压迫,究竟符合哪条法律?又符合何种国家利益?

第九点:

     此点至关重要且无可辩驳,但因其涉及敏感的政治,我暂且缄默不语。

    (注:历史明证,在不同信仰的政权下,持不同政见者皆可共存。伊斯兰政府中有基督徒和犹太人,基督徒或祆教政府中亦有穆斯林。这说明:只要不破坏社会治安,法律便无权干涉他人思想。况且,法律惩处的是犯罪事实,而非“犯罪的可能性”。若仅因具备作案能力就定罪,那么人人皆有杀人之能,难道就要将所有人都送上法庭吗?)

第十点:

     这种毫无益处、于法无据的攻击,纯粹源于行政官员的疑神疑鬼、小题大做——他们将微不足道的小事无限上纲,夸大为潜在的威胁。为恪守我远离政治的原则,为不触碰政治,对此我们亦选择保持沉默。

​​​     面对上述这十种践踏法律、悖离正义的行径,我们唯有宣告:

    “真主使我们满足,他是优美的监护者!”(3:173)

          赛义德·努尔斯

(译自努尔斯《光束集》十四·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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