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头有神明

     在宪政初期,一些虔诚的议员曾对“旧赛义德”说:

    “在所有的事务中,你都把政治视为宗教与教法的工具,使其服务于信仰。仅出于教法的考量,你才接受‘自由’,只在符合教法正义的前提下,你才赞赏‘宪政’。这意味着,你认为自由与宪政若脱离教法便无法存立。正因如此,在‘三三一事件’(注)中,他们才把你纳入那些高呼‘我们要沙里亚’的行列。”

     旧赛义德回答道:

    “伊斯兰民族的福祉,唯有且必须依托伊斯兰的真理。其社会生活的和谐与现世的安宁,唯有通过伊斯兰教法方能达成。否则,正义将荡然无存,安全将土崩瓦解,不道德与卑劣之风将盛行,社会事务将落入欺诈与谄媚之徒之手。”

     为向你们阐明此真理,我从万千例证中撷取一则,以供参考:

     有人曾在沙漠中拜访追求真理的贝都因人。他惊奇地发现,这些贝都因人并不刻意守护财物,招待他的主人甚至将钱财随意置于屋角。

     客人问道:“你竟将财物置于屋角,难道不怕被盗吗?”

     主人答:“我们这里没有盗窃。”

     客人不解:“在我们城市,即便将钱财锁入保险柜,盗窃仍时有发生。”

     主人说:“那是因为我们遵循神圣命令,依教法正义,对窃贼施以断手之刑。”

     客人道:“若真如此,你们这里的人恐怕多半都要缺一只手了。”

     主人平静地回答:“我年已五十,此生仅见过一次断手之刑。”

     客人震惊不已:“在我们国家,每日有五十人因盗窃入狱,但治安效果却远不及你们的百分之一。”

     主人解释道:

    “你们忽视并摒弃了一个重大的真理与奇妙而强大的奥秘,从而失去了正义的真正内涵。在所谓人类利益的幌子下,在正义的帷幕后,掺杂了私利、不义与派性之争,破坏了法律裁决的效力。那真理的奥秘在于:

    “在我们这里,当窃贼伸手向他人财物的瞬间,他会立刻想起教法的刑罚。那道从神圣阿尔什降示的命令会浮现于他脑海。凭借信仰的力量,他仿佛以心灵之耳听见了天经永恒的警告:‘偷盗的男女,你们当割去他们俩的手’(5:38)。

     于是,他的邪念为之动摇,崇高的情感被唤醒。从灵魂深处,从良知之中,仿佛有一股精神力量向偷窃的欲望发起攻击。来自私欲与贪念的冲动被击碎、退却,最终完全消散。因为不仅仅是幻想与思想在起作用,而是心灵的诸种精神力量——理智、心灵与良知——共同对抗那种恶念与欲望。对神圣律令的敬畏化作一个‘内心的督察’,即时出现在那种欲望面前,每当邪恶的倾向从感觉与私欲中升起时,它就会呵斥:‘这是禁止的!’并将其逐走,使其沉寂。

     的确,人的行为源于内心与情感的趋向;这些趋向又源于灵魂的感受与需求;而灵魂则在信仰之光的照耀下行动:遇到善事便勇往直前,遇到恶行则自我克制。如此一来,盲目的欲望便再也无法将其引入歧途,也无法再征服人的意志。

     总而言之:

     当法律的诫命与惩罚是以神圣命令和主宰的正义之名执行时,人的灵魂、理智、良知以及人性中所有的精微感知都会受到触动并与之共鸣。正因如此,那种五十年才执行一次的惩戒,对人们所产生的效力,比你们世俗社会中每日发生的无数次监禁更具实效。

     你们那些空有正义之名的惩罚,仅仅触及了人的利弊算计。因为当一个人打算偷窃时,他脑中闪过的只是:如果为了国家或民族的利益而被惩罚怎么办?如果人们知道了,会被他人鄙夷地看待;如果罪证确凿,政府可能会将其投入牢狱。此时,他只是担心被抓,他的忧虑之心感到了微弱的触动。然而,源于私欲和感官的强烈冲动——尤其是当他身处困顿之时——那种强烈的犯罪欲望往往会占据上风。此时,你们的法律惩罚已不足以让他真正放弃作恶。

     此外,由于这些惩罚并非出自神圣的律令,它们便失去了正义的本真。这正如没有小净、不朝向天房的礼拜,本质上是无效而败坏的。由此可见,真正的正义与有效的惩处,必须以真主之名施行。否则,其教化与震慑的效力将减至百分之一。

     由这一个小小的偷窃例子,可以类推到其他普遍而全面的神圣律法。如此便可明白:人类今世的幸福,唯有通过正义才能实现;而正义,则唯有通过《古兰经》所指引的道路才能真正实现……

    (简要叙述至此结束。)

    (注:三三一事件:指1909年奥斯曼帝国发生的反对宪政改革的动乱。)

(译自努尔斯《大马士革讲演附录》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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