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制的法理

 

第五个障碍

     在这个时代,有三种观念导致对伊斯兰律法的解释面向世俗,丧失了神圣性。沙里亚原本是神圣天启的,解释这一神圣律法内在的意义,展示其中深层的法则,这种解释和展示也是神圣的行为。

     其一:教法判断的智慧是一回事,而原因则是另一回事。智慧和益处是教法创制的原因,而不是教法创制的必要性原因。而原因才是创制存在的理由。例如,旅行时缩短主命拜功,四拜减为两拜。在这个律例中,沙里亚允许减拜的原因是旅行,其中的智慧是艰辛。由于旅行的原因,即使旅途没有任何困难,拜功仍然减半。如果没有旅行,即使生活多么艰辛,缩短拜功的理由就不存在。与此相反,现代人背离这一原则,忽视原因,而以利益和智慧代替理由,凭此做出教法判断,这样的裁判无疑是世俗的,而不是神圣的。

     其二:当下的观念重视世俗,从今世视角释法判断,而伊斯兰沙里亚则直接着眼于后世的幸福,其次由于今世是通往后世的桥梁,这才部分关注今世幸福。也就是说,取向今世的释法观念与伊斯兰沙里亚的精神格格不入;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以沙里亚的名义进行教法判断(伊智提哈德)。

     其三:“必要性允许受禁的行为”是一条教法定律,但这条定律并不具有普遍性。只有不通过非法方式,必然性才允许受禁行为。另一方面,如果必要性是由非法原因造成的,它因其有害的后果而不被许可,不能成为许可的理由,不能成为许可条款的主体,也不能成为脱罪的借口。

     例如,根据教法学家的规定,如果有人故意饮酒致醉,醉酒时无论犯下什么罪错,也不能成为脱罪的理由。如果醉酒时宣布休妻,则离婚生效。如果醉酒时犯罪,也必须受到惩罚。当然,如果饮酒并非自愿,离婚就不生效,醉中罪错也不会受到惩罚。即使饮酒者有了酒瘾,他也不能说:“我迫不得已,这是我的必需,必需对我来说,就是合法。”

(译自努尔斯《论创制》五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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