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里之别

      那些变更伊斯兰标识的异类,首先寻求堕落的宗教学者支持,要他们颁发教令,他们曾以大伊玛目的判令说事,但对此我们从五个方面解释过其特殊性。此外,坚持异端者照搬欧洲革新者不祥的思想。其实在欧洲,由于人们不满天主教会,那些著名的革命家、革新派和哲学家抨击教会,倾向分裂教会的新教。他们利用法国大革命,沉重打击了天主教会,宣布改宗新教。
      但在这里,那些惯于盲从西方的伪爱国者竟然说:“既然基督教发生了类似革命的变革,革命者最初被称为叛教者,后来却被接纳为基督徒。为什么伊斯兰教就不能发生类似的宗教革命?”
      回答:这种类比错莫大焉,其区别远比上一项类比更大。因为在尔撒(愿主赐他平安)的宗教中,只有宗教的基本要义源自他的传承,多数教义来自以前的经典,大部分有关社会生活、律法等次要事务的教规都出自他的门徒和后来的精神领袖。由于尔撒(愿主赐他平安)不是世界的统治者和君王,一般的社会法律并非源自他的教导,他的宗教犹如其基本教义披上了来自外部的普通律法和民法的外衣,获得了迥然不同的形式,被称为基督教律法。即使外衣变更,形式发生改变,也不能说这律法歪曲否定了尔撒(愿主赐他平安)本人,他的基本宗教仍然存在。
      然而,世界的荣耀、伊斯兰的奠基者、伊斯兰教法的创制者穆罕默德(愿主福安之)是今后两世的君王,东西方、安达卢西亚和印度都听命于他,他本人既传授了伊斯兰的基本教义,也带来了伊斯兰的次要教义,教导了各方面的律令,这律令无所不包,甚至涉及行为准则的细枝末节也尽在其中。他亲自传授这些教义和律令。这就是说,伊斯兰教的次要事务并不像衣服那样任由改变,即使次要律令被改变,宗教的本质仍然存在。实际上,律令是宗教基本内容的躯壳,至少是类似皮肤的外表,它们与宗教融为一体,不可分割。改变这些律令意味着直接违背和否定伊斯兰律法的制定者。
      至于伊斯兰教法学派之间的差异,则源于对伊斯兰法所有者传达的理论原则有不同的理解方式,作为“基本教义”的原则和被称为“不容置疑”的原则(Muhkemat)不容以任何方式加以曲解和改变。任何改变这些原则的人都意味着出教,他们被列入圣训所述的“脱弦之箭”。
     “放弃教门者犹如脱弦之箭。” (《布哈里圣训实录》“列圣”之六)
(译自努尔斯《书信集》二十九·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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