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要取卵,岂可杀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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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可以对公民和它所接受的公民实施所有的法律,但不能对它不接受的人实施其法律。因为他们可以说:“你们既然不接受我们是公民,那么你们也不是我们的政府!”
还有,任何政府都不能同时施加两种惩罚。对于杀人犯,要么监禁,要么处决。既要监禁,又要处以极刑,绝无此理!
尽管我对这个国家和民族没有造成任何伤害,但你们却关押我八年之久,这种不义对待,即使最野蛮、最不开化的国家的罪犯,也没有遭受如此的对待。虽然(通过大赦)赦免了罪犯,但我的自由却被剥夺,我没有任何公民权利。
你们没有说我“也是这片土地的子民”,那么,你们依据什么法则,怎能违背你们民族的意愿,破坏人身自由的原则,如此处置像我这样在各方面对你们来说都是外国人的人?
在世界大战中,虽然(帝国)军队的指挥官证实了我们的保家卫国的事迹,但你们把我这个人所从事的一切抗敌义举视为乌有,把我为了爱国而做出的奉献和牺牲视为犯罪;
为了维护这个不幸民族的传统美德,为了确保这个民族今后两世的幸福,我这个人兢兢业业,做了有效的工作,而你们将其视为叛国;
他拒绝接受你们野蛮武断、危险有害的法则,你们就惩罚他八年(迄今二十八年)之久。你们的这些法则实际上有害无益,统统源自昧信,是欧洲的舶来品。
惩罚只能实施一次!我不接受你们的原则,你们就迫害我,你们再次惩罚的依据何在?
(译自努尔斯《书信集》二十九·六·增补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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