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阿菲永检察官、法官及陪审员
致阿菲永检察官、法官及陪审员:
(此前在德尼兹利法院,为捍卫自身权利,我曾提交过一份辩词,现将此原样呈递于诸位。)
二十年来,我已彻底远离社会生活,尤其是这种官方的、复杂的、政治性的场合。我既无能力也无意愿去适应这类环境,甚至仅是想到这些便让我倍感痛苦。
然而,因被迫在另一法庭上回应一位毫无同情心的提问者所提出的杂乱无章、重复冗余且毫无意义的问题,我不得不提交这份辩护词与申请书。作为此前回答的概括和总结,其中或许存在离题、冗余、逻辑欠周之处,甚至可能包含对我极为不利的激烈措辞,以及因我对新法律不熟悉而导致的不当表达。但既然这份陈述基于事实真相,为维护真理的尊严,恳请诸位勿要苛责这些形式上的缺陷。
我的申请与辩护基于“九大原则”展开:
第一大原则:
共和国政府既然以“信仰自由”为准则,不干涉无神论者与世俗享乐者,那么同样不应干预虔诚信徒与敬畏者。
一个失去信仰的民族无法存续;亚洲在宗教立场与欧洲截然不同;伊斯兰在个人生活观与后世观上与基督教并不一致;失去信仰的穆斯林绝不同于其他不信教的人。
千年以来,这个国家的民族以信仰照亮世界,面对世界列强的围攻,英勇地捍卫了宗教的尊严。对他们而言,宗教信仰、虔诚敬畏,尤其是对信仰真理的追求,早已成为本能需求。任何所谓的“进步”或“文明”都无法替代或抹杀这种需求。
因此,作为统治该民族的政府,从正义、法律及维护社会治安的立场出发,绝不应干预《光明论》,更不应允许他人对其进行干扰。
第二大原则:
否定某事是一回事,而不按其行事完全是另一回事。
任何政权都会存在强烈的反对者。正如穆斯林曾生活在拜火教统治下,哈里发欧麦尔时期的伊斯兰治下也有犹太人与基督徒——只要不破坏社会治安与行政管理,任何政府都应保障个人思想自由,不应干预内心信仰。政府监管的是行为,而非心灵。
那些意图干扰治安、行政与政治的人,必然密切关注报纸动态与国际局势,洞察能为其所用的潮流、事件,以确保行动无误。
然而,《光明论》却严厉禁止其学生参与政治,以至于我的近友们都知道:二十五年来,我不但从未读过报纸,甚至连询问、好奇和思考这些政事的念头都已彻底放弃。
近十年来,我已完全退出了社会生活,除了获悉德国战败与布尔什维克扩张的消息外,我对世界的局势与潮流几乎一无所知。
因此,政府的治国之道、政治法律与公正准则绝不应干扰我与同道者;那些执意干预我们的人,要么出于虚妄的猜疑,要么源于偏见或固执。
第三大原则:
在先前的审判中,某检察官对《第五篇光束》存在严重误读,他的指控并非基于法律准则,而是源于对某已故人物的盲目效忠。因其空洞且过度引申的解读对我发起攻讦,我被迫详细作出如下澄清:
其一:在《第五篇光束》被政府收缴前,该文本始终作为机密文件保管,从未公开发行。历次搜查中,我本人亦从未被查获持有此文。
其二:本书的唯一目的,是将普通信众的信仰从疑虑中解救出来,防止他们因无法理解而否定那些具有隐喻色彩的圣训。其对世俗事务的关注仅处于第三、四位的次要层面,且仅有间接涉及。书中揭示的预言内容真实无误。
其三:本书性质并非对抗政客或世俗势力,而是预警性著作。它未指名道姓地针对具体个人,而是以普世视角阐释圣训真理。但人们将此普世真理强行套用到本世纪某位极具破坏力的人物身上,检察官更误判此为近年新作,遂据此提出指控。
需说明的是,《第五篇光束》原稿构思早于我任职“伊斯兰智慧宫”(Dâr-ül Hikmet-il İslâmiye,即努尔斯1918年任职机构)时期,后经重新整理方编入《光明论》。
具体背景如下:四十年前(约1907年,奥斯曼宪政改革前一年),我初至伊斯坦布尔。时值日本统帅向伊斯兰学者咨询宗教问题,伊斯坦布尔的学者们转而向我征询,并借机提出诸多延伸问题:
问题一:
有一则圣训提到:“末世将出现可怕人物,某日清晨醒来,其额头显‘此人是不信者’(Hâzâ kâfir)”。我回应:“将有奇人成为民族领袖,某日清晨,他头戴西式礼帽,并强令民众效仿。”听答后他们追问:“那时戴礼帽者岂非成不信教者?”我回答:“戴在头上的欧式礼帽仿佛在说‘不许叩首礼拜’。但头脑中的信仰会让那顶帽子也随之低头叩拜,如果真主意欲,礼帽也会皈依正教。”
问题二:
圣训称“此人狂饮某种饮料,导致手心穿孔,人们以此识其为暴君苏夫亚尼”。我解释:“挥霍无度者被喻为‘手心有洞’,喻指手上不能存钱,钱财如水般浪费流失。” “那个可怕的人将因沉溺土耳其烈酒‘拉克’(rakı)致病,自身陷入无度挥霍,更引诱他人沾染恶习。”
问题三:
圣训言“其逝世时,恶魔将在伊斯坦布尔方尖碑(Dikili Taş)向世界宣告‘某某已死’”。我初答“消息将通过电报传达”,后听闻无线电发明,意识到之前的回答不完全准确。八年后在“伊斯兰智慧宫”任职时修正:“恶魔将借无线电般的迅捷的传声工具,使全世界都听到这个消息。”
此后,他们还问及双角王铁壁、雅朱者与马朱者、地兽(Dabbet-ül Arz)、旦札里及尔撒圣人降临等问题,我均逐一作答。这些解答部分已载于我的早期著作。
不久后,穆斯塔法·凯末尔通过凡城前省长、我的挚友塔哈辛·贝伊两次转达加密电报,邀我前往安卡拉,表彰《恶魔六侵》*的出版,我应邀前往。
(注:《恶魔六侵》,Hutuvat-ı Sitte,1922年成文于英国占领伊斯坦布尔时期的著作,因激发民众反抗英国占领而备受推崇。)
因谢赫·塞努西(时在安卡拉的利比亚宗教领袖)不通库尔德语,政府提名由我接任“东部省份总教长,月薪三百里拉,并兼任国会议员及宗教事务局在“伊斯兰智慧宫”的职务,以示礼遇。
我曾在凡城奠基的“宰赫兰大学”(Medreset-üz Zehra,是努尔斯构想的融合科学与宗教的新型学府)亦获进展——苏丹赖沙德曾拨专款1.9万金里拉,后经163名议员联署(共200席议会),增至15万里拉现钞并获批。
然而,我在那里的某个人(指凯末尔)身上,亲眼看到了《第五篇光束》原稿所预言的一部分征兆。
我被迫放弃了所有那些显赫的职位。我意识到无法与此人共事,亦无法在政治上与之抗衡,遂决定彻底退出尘世生活、政治舞台及社会活动,转而将全部精力投入到拯救信仰的事业中。
但由于一些不公不义的官员的纠缠,我被迫写了几篇涉及世俗事务的论著。后来,由于一些人询问关于末世事件的隐喻圣训,我整理了那份旧有的原稿,它便成为了《光明论》中的《第五篇光束》。
需说明的是,《光明论》各篇章编号非按创作时序排列,如《第三十三篇书信》早于《第一篇书信》成稿,《第五篇光束》原稿及部分《光明论》篇章更在全书编纂前已完稿。
言归本案:某检察官出于对凯末尔的盲目崇拜,提出违法、多余且错误的质问,迫使我作此看似离题的申辩。他借法律之名发表全然主观的非法言论:“在《第五篇光束》中,你竟用‘酒泵’之类的词汇来羞辱他(凯末尔)嗜好拉克酒和葡萄酒,你内心难道不曾后悔吗?”
对此无理且充满偏袒的指控,我回应:军队的辉煌胜利与荣耀非一人之功,他仅占其一。若将战利品、物资和补给全归于某指挥官,实为假公济私,是极其严重的不公不义。
是的,那位检察官因我不爱那个冷酷且充满缺陷的人(指凯末尔)而指控我,甚至企图定我叛国罪。而我也要指控他,指控他不爱我们的军队。因为他将所有的荣耀与精神战利品都强加于他那位“朋友”一人身上,从而使整支军队黯然失色。
事实真相是:积极的成就、善行与美德应当归功于集体和军队;而消极的后果、破坏与过错则应由首领承担。
因为成就一件事,取决于所有必要条件与要素的共同作用,指挥官仅仅是其中一环;至于毁灭一事,只需一个条件的缺失或一个环节的崩坏便足以导致。因此,恶果应由首领和负责人承担。
善行与美德通常是积极且建设性的,首领不可据为己有;而恶行与过失往往是毁灭性的,领导者必须对此负责。既然真理如此,若一个部落打了胜仗便高呼“酋长万岁”,打了败仗便唾弃“部落无能”,这完全是颠倒是非。
正因如此,那位指控我的检察官完全背离了事实与真理,竟还敢打着法律的旗号行事,其错误多大!
正如他所犯的这类错误一样:在一战爆发前不久,当我在凡城时,一些虔诚之士来到我身边,说:“部分指挥官表现出不信教的倾向,请加入我们,我们要反抗这些首领。”
我回答道:“那些恶行与不信教的行为仅属于指挥官个人,军队不应为此承担责任。这支奥斯曼军队中或许有十万名贤士(Evliya),我绝不会向这支军队拔剑,也绝不加入你们。”
那些人离开后就起兵反抗,最终导致了徒劳无功的“比特利斯事件”。不久后,一战爆发,那支军队为守护信仰而参战。在那场战争中,成千上万的烈士升入了贤士的品级,他们用鲜血印证了我的立场,并以此签署了他们的贤品证明。
无论如何……我不得不做出这些冗长的陈述。正义本应超脱情感与外部压力的干扰,然而这位检察官却带着狭隘的偏见与私怨,对我们及《光明论》采取羞辱性的行动,其诡异的态度迫使我做出上述长篇说明。
埃斯基谢希尔法院耗时四个月,审查了数百篇文章与书信,最终仅判处120名被告中的15人各六个月监禁;而我本人仅因百余篇著作中的15个词,竟被判一年监禁——我们已服刑完毕。
即便如此,法院在“苏菲教团活动”、“非法结社”及 “违反帽子法令”等核心指控上,均宣告我们无罪。此后,卡斯塔莫努当局多次搜查,均未发现我有任何违规行为;数年前在伊斯帕尔塔,政府更是对《光明论》的公开及秘密篇章进行了彻底审查,历时三个月后,所有原稿悉数归还。
数年后,德尼兹利与安卡拉法院扣留我的全部著作审查两年之久,最终仍完整退还。
既然事实如此清楚,那么那些指控我和光明学生的人,以及那些假借法律之名、实则违法挟私恶意攻击我们的人,在起诉我们之前,实则已先行指控了埃斯基谢希尔法院、卡斯塔莫努政府及警方、伊斯帕尔塔司法局、德尼兹利法院以及安卡拉重刑法院。因为,若我们真有罪,这些机构便都是我们的共犯——试想,倘若我们真有不轨之举,三地政府长期严密监视却未察觉或视而不见,两所法院两年细致审查却未发现或不予追究,相比我们,这些监管机构的失职之责反而更为严重。
况且,若我们真有干预世俗政权的意图,岂会如苍蝇振翅般微弱?必当如炮火轰鸣般惊天动地。
是的,昔年面对“3月31日事件”特别军事法庭的审判,直面穆斯塔法·凯末尔的怒火时,我曾慷慨陈词,据理力争,情景动人心魄。若有人指控我在十八年间暗中策划政治阴谋,这显然是出于私怨,毫无根据。
正如我们曾寄望德尼兹利检察官秉公执法,今日亦期盼阿菲永检察官明察秋毫,将我们从恶意指控与偏见中解救出来,彰显法律的真正正义。
第五项原则:
光明学生的核心准则在于不介入政治、行政事务及政府施政。对他们而言,纯粹服务于《古兰经》的崇高使命,其价值已超越一切世俗追求。
在当前主宰局势的强大政治潮流中,任何人一旦投身其中,都难以保持人格的独立与信仰的虔诚。无论初衷如何高尚,一旦加入特定政治团体,便需服从该组织目标,将宗教沦为现实利益的工具,最终破坏初衷的神圣性。
在物质层面的博弈中,本世纪通行的规则实质上是“极端的压迫与专制”。这种规则往往因一人之过,而不得不牵连、打击其身边的无辜支持者。唯有如此,方能在权力角逐中立足。
更需警惕的是,在那些为世俗利益背弃信仰、利用宗教者眼中,《古兰经》的神圣真理被异化为政治集团的工具,极易被曲解为政治宣传的幌子。
唯有超脱政治纷争,民族的各个阶层——无论执政者或在野者,官员或平民——才能毫无隔阂地共享这些真理,从中获得精神滋养,满足内心对信仰的渴求。
因此,为持守绝对的中立与公正,为确保真理不被玷污,光明学生必须彻底远离政治与世俗的角力场。这是我们的原则。
(译自努尔斯《光束集》十四·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