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斯若夫的辩护词
胡斯若夫的辩护词
致阿菲永重罪法院:
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对我提出两类指控:一类是概括性指控,另一类是具体性指控。
概括性指控称,我“参与”了《光明论》的事业,并借此把我与“导师”被诬陷的那些所谓罪行绑在一起。
具体性指控,则涉及我隐居生活和私人事务中一些极为琐碎、毫无分量、事实上根本不构成犯罪的细枝末节。
关于公诉机关因我服务《光明论》而将我与导师的所谓犯罪行为相挂钩这一点,我的答辩如下:
在导师所遵循的道路上,在他借《光明论》为伊斯兰世界、尤其是为祖国与民族所作的神圣奉献中,对于强加于他身上的那些“罪行”,我照单全收,全心全意完全认领!仰赖大能真主的佑助,我才得以在这信仰服务中稍有所成,我终身感恩。
尊敬的法官:
我在服务光明事业中所获成就的确定证据如下:
第一,我的书法根底原本十分薄弱,却以超乎个人能力、近乎非凡的方式,极工整、极精美地手抄完成三部《古兰经》抄本,其中一部此刻就在法庭案头。
第二,过去二十余年间,在为造福国家、民族、宗教与道德建设的光明事业中,我手抄近六百份《光明论》副本。同人皆知,我曾在一个月内抄完十四册单行本。
至于公诉机关把我在服务导师神圣事业中的一些细节臆断为罪行,我认为无须逐条另作申辩——导师本人所撰的《申诉书》及其补编,我全力认同,并作为我个人的申诉状一并呈交贵庭。
尊敬的法官:
现今扣押在贵庭、阐发信仰与《古兰经》真理的那些光芒四射的著作,以及我的导师——他绝无世俗或政治野心,只为祖国与民族献身的那种神圣精神——不仅我与同人坚信不疑,即便当年联合进步党政府中的爱国人士也曾高度承认。那时政府为导师在凡城筹办、名为“宰赫兰”的东方大学,曾拨专款一万九千金镑。甚至那些民族主义精英,也对我导师那种爱国爱族的学术奉献表示钦佩。
在我导师筹建那座东方大学时——在当时纸币尚极其坚挺的年代——整整十五万里拉的拨款,得到了两百名议员中多达一百六十三名议员的联名签字批准。
公诉机关定性为“罪行”的,是我这位尊贵导师毕生奉献的崇高事业;这事业使最顽固、最善妒的反对者,使法庭上最急于给他定罪的人,面对他义正辞严的辩词也不得不心悦诚服。二十年来,我始终以抄写员的身份服务于《光明论》事业,投身于他这份为民族与祖国的幸福筑牢根基的神圣奉献与学术追求之中,我对此深感无比自豪,特此向尊贵的法庭郑重陈明。
在押人:胡斯若夫·阿尔通巴沙克
(译自努尔斯《光束集》十四·一二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