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项原则
第六项原则:
在这个问题上,绝不可因我个人或某些同道的过失而攻击《光明论》。因为《光明论》直接根植于《古兰经》,而《古兰经》与至尊的阿尔什紧密相连。谁敢放肆,竟妄想伸手触碰并解开那些神圣而坚韧的纽带?
《光明论》对这个国家的物质与精神福祉有着无可替代的非凡贡献。这一事实,已通过三十三节《古兰经》经文的暗示、阿里(愿主喜悦之)的三重预言以及吉拉尼大教长的确凿预告得到了证实。因此,它不该、也不可能因我们这些凡人的个人缺点而受责难。否则,将给这个国家在物质与精神上造成无法弥补的巨大损失。
那些受恶魔驱使、被无神论阴谋策动而对《光明论》肆意攻击的人,在真主的护佑下终将失败。光明学生绝非普通群体,他们不会被驱散,绝不会放弃,更不会被击败。
若非《古兰经》严禁武力反抗,这些遍布各地、深得民心的光明学生所能掀起的,绝非如“谢赫·赛义德事件”或“梅内门事件”那样的局部动乱。愿主护佑,但愿他们对压迫的忍耐不要到达极限!否则,那些误导政府、打击信仰的昧神者与伪信者,必将陷入千倍的悔恨。
总而言之:既然我们从不干涉世俗之人的现世生活,他们也不应干涉我们的后世的修行与信仰服务。
[一段在埃斯基谢希尔法院未记入正式笔录、也未写入辩护状的一则优美轶事]
法庭曾问我:“你对共和国有何看法?”
我回答:“除了这位年长的庭长,在座各位尚未出生时,我就已是一名虔诚的共和主义者。你们手上的我的传记可证明。那时,我便如现在一样,在圆顶墓园隐居。每日有人送汤来,我会将汤中的米粒分给蚂蚁,自己只用面包蘸汤就食。”
他们不解地问我缘由。我说:“因为蚂蚁和蜜蜂一样,是具有共和精神的群体。我是出于对它们共和精神的敬意,才与给它们分享食物。”
他们又问:“你这是在反对前三代贤士的作法吗?”
我回答:“不,‘正统哈里发’既是宗教领袖,也是共和国总统。对早期穆斯林群体而言,最忠诚的阿布·伯克尔、十大荣获天堂报喜的圣伴和其他尊贵的圣门弟子就是共和国元首。只是他们所拥有的并非徒有虚名的头衔,而是一个承载正义真理、尊重信仰自由、富有宗教内涵的‘真正的共和国’。”
因此,公诉人与法官阁下,你们指控我持有与我五十年来一贯思想完全相反的立场,这纯属谬误。
如果你们所指的是“世俗主义共和国”,我的理解是:世俗主义意味着中立——即基于良知自由的原则,政府既不应干预无神论者的私生活,也不应干预虔诚修行者的信仰。
我已经远离政治与社会生活二十五年了,并不清楚现在的共和国政府演变成何种状态。愿真主保佑,如果法律以无神论的名义,竟然演变为惩办那些为信仰和后世奋斗的人的工具,那么我会毫不畏惧地宣告:
即便我有千条性命,也已准备好为信仰和后世全部献出。你们爱怎样,便怎样吧!
我最后的话是:
“真主使我们满足,他是优美的监护者!”(3:173)
若面对死刑或你们的不公的重判,作为最后的自辩,我要说:
通过《光明论》赐予我的确知,我知道自己并非死于刑场,而是从人间的劳役场“退役”,前往光明与幸福的乐园。
而你们,还有那些阴险的敌人与助长迷误的恶徒!我已看透,你们终将被判处永恒的毁灭与幽禁。我已在精神上对你们完成了彻底的复仇。我内心无比宁静,已准备好交还我的灵魂。
(译自努尔斯《光束集》十四·三·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