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奉主尊名 赞主清净

审判长先生:

     本人谨呈交此前以申诉状形式递交安卡拉当局及总统府的辩护意见原文,并附上总理府表明对此事高度关注的回函。在该辩护意见中,本人已对公诉方所提一切缺乏事实依据、含不实指称嫌疑的推测,予以明确回应。

     关于本案中依据他处不实笔录所形成的专家报告所含不实与不公之处,本人已另行提交反驳状予以说明。例如:

     本人曾向贵院陈述:在埃斯基谢希尔法院审理本人涉嫌违反第163条款之案时,本人即指出,共和国政府200位议员中,正好有163位议员联署同意并拨款资助本人在凡城的经学院。政府此项实质性的支持行为,已使依据该条款对本人提起的指控难以成立。然而,提供该报告的专家却歪曲事实,称“一百六十三位议员反对赛义德。”

     如今,​基于最初的专家委员会所作的毫无根据的指责,公诉方对本人提起诉讼。然而,根据贵院正式决议,将《光明论集》提交最高学术与科学委员会进行审查后,该委员会出具的审查结论明确指出:

    “在赛义德·努尔斯及光明学生的著作中,无论是明示或可合理推知的内容,均未发现任何利用宗教或神圣情感的证据,也无煽动破坏国家安全、组建政治团体或密谋反对政府的意图。从他们的通信看不到赛义德的学生对政府心存恶意,也不见成立政治性协会或创立苏菲教团的意图。”

     该委员会的专家进一步一致认定​:赛义德·努尔斯所撰《光明论集》超过百分之九十的内容,均基于纯正学识与真理,旨在阐释宗教根基,并无利用宗教结党营私或扰乱社会秩序的意图。赛义德·努尔斯与其学生之间的通信亦未体现此类意图。除个别私人信函包含抱怨情绪、非纯学理探讨外,其余内容均致力于阐释经训真义,借比喻阐述信仰、真主、先知与后世,给予青年、老年人道德劝诫,传达从人生经验中总结出的教益。全书九成内容如是,全然无涉国家行政与公共安全。

     然而,​公诉方此刻却置此项高级委员会的审查结论于不顾,仍依据最初那份混乱、不完整的报告对本人提出指控,此举实难体现司法公正,令人深感遗憾。

     请允许我借一喻言之:曾有人质问一贝克塔什派信徒:“你为何不礼拜?”答曰:“《古兰经》有言‘你们……不要礼拜’。”旁人提醒:“你应读全节经文,不要漏掉‘在酒醉的时候’(4:43)。”他却答:“我不是背诵《古兰经》的哈菲兹,不知道全文。”

     如今对待我们的方式也如此:从《光明论集》中孤立抽取一句,却忽略该句之后澄清、平衡并得出结论的部分,断章取义,据此指控我们。在我提交的辩护状中,可举出三四十处此类例证。在此先述一例鲜明的记录:

     之前在埃斯基谢希尔法庭上,公诉方曾因疏忽,以“腐蚀民众”一词指称《光明论集》的信仰教导,后又收回此语。然而一年后,一位名为阿卜杜·拉扎克的光明学生说:

    “可悲的人啊!《光明论集》的价值,有三十三节《古兰经》文暗中肯定,伊玛目阿里三次作过预言,得到大贤吉拉尼教长的光明确认;二十年来,其对国家、个人未曾造成任何损害,反以启迪信仰、照亮品行之功,教导成千上万祖国子弟。你们竟然污蔑它‘腐蚀’?你们难道不惧真主吗?愿如此妄言之舌枯烂!”

     公诉方为贬损《光明论集》对公众的教导,声称:“宗教之位在良心,不应纳入法律范畴。过去因宗教介入,导致社会混乱。”

     我对此回应:宗教不仅是信仰,善行也具其半。试问:对于凶杀、奸淫、偷盗、赌博、饮酒等毒害社会的大罪,仅凭牢狱之惧或密探之眼,就能遏止吗?如果能够,那么每家每户、每人身边都需配置警察或密探,才能威慑私欲,使人远离罪错。而《光明论集》于“善行”部分,正是从信仰维度,在每人心中树立精神督察,借惧“火狱”与畏“真主恼怒”之念,使人自觉远离罪恶。

     公诉方又指:《光明论集》某文中一处极优美、奇迹般的“吻合”现象,因其中有确认的署名,便视为“组织成员”的证据。这实在是无稽的推测。难道商贩旅店账册上有签名,就能称为“组织”吗?埃斯基谢希尔审判时已有类似疑念,我当场出示《穆罕默德圣人的奇迹》一文,庭上众人莫不惊异。若我们之间果真有世俗组织,那些因我而受到严重伤害的人,早已四散厌离,何来今日联系?

     由此可见,我与众学生的联系,犹如我们与伊玛目安萨里之间的联系:它关乎后世,超越俗世。正因如此,那些与我一样单纯、纯洁、真诚的信仰者,因信仰教导之故,对我这无力之人坚定追随。可惜这种纯洁的联系,竟被当作虚构、无据的“政治组织”。

     我最后的话语是:

    “真主使我们满足,他是优美的监护者!”(3:173)

       被单独囚禁的赛义德·努尔斯

(译自努尔斯《光束集》十二·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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