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倾向性”?

 

第六方面(注:本节专为学问精深的学者而写):

     马图里迪教义学认为,局部自由的本质“倾向性”是一个理论问题或具有相对性的问题,可由真主的仆人掌控。艾什尔里教义学家认为,局部自由的倾向性确实存在,但不由真主的仆人所掌控。但他们也认为,倾向中的处置力却由真主的仆人所掌握,这使得倾向和处置力一起成为一对相互关联的统一体,但二者的外部存在没有经过证实。从理论上讲,倾向的存在和确定并不需要完整的原因,因为它们的存在需要必然性的介入,这使意志和局部自由失效。相反,如果理论的导因获得了优先权,那么这观念就可能成为实际的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意向可被确定,也可被放弃,这时,《古兰经》就会发言:“这是邪恶的,不要做”。

     事实上,如果真主的仆人是他们行为的创造者,并且拥有创造的能力,那么他们的自由意志就会消失。因为宗教哲学的既定规则是:“非必然的事物不存在。”也就是说,必须有一个完整的原因,事物才能存在。由于完整的原因必然要求结果的存在,如此局部自由就无须存在。

     如果你说:没有优势的选择是不可能的。而我们称为主观能动的人有时会做一件事,有时会放弃行动。如果没有任何必然因素导致倾向,没有优势的选择就成为必然,这是否会破坏教义学原理最重要的原则?

答案:

     如果没有任何优势,要使某事具有优越性,就绝无可能。也就是说,一个被认为是可行的或优先的存在,如果没有使它成为可行的或优先的原因或属性,那是不可能的。然而,没有原因的选择是许可的,也会发生。(人的)意志是一种属性,其实质就是选择。

     如果你问:“既然创造死亡的是大能的真主,那为什么说我是杀人者?”

     根据语法规则,主动者的概念源自动作,而动作是一个相对概念,动作不能脱离根源给出确定判断。而我们是动作的促成者,就要承担杀人者的名称。动作的结果是真主的创造,动作产生的责任与结果相互关联。

(五月龙译自努尔斯《前定论》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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