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多妻制”与教法改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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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多妻制”
(选自《论辩集》Munazarat)
问:目前,一些外国人以“多妻制”等课题做文章,从现代“文明”的立场出发,对伊斯兰法提出种种臆测与质疑。
答:针对这一问题,我愿先简要阐述一个基本原则,详尽论证容后专文展开。
伊斯兰法的律则(Ahkam)可分为两类:
第一类:原创性法乘
这类律法完全源自沙里亚法,本身即体现绝对的真善,是纯粹美的化身。
第二类:改良的法乘
沙里亚对既有野蛮残暴的社会旧俗进行引导与规范,将其改造为一种“两害相权取其轻”的过渡模式。使之在符合人类天性的前提下具备可操作性。为了最终过渡到完美的真善,沙里亚法将其模铸出一种适应特定时间和地缘的形式。因为,若要猛然废除一项在人类天性中普遍根深蒂固的习俗,无异于要瞬间改变人类的本性,这在实际生活中并不可行。
因此,沙里亚法并非奴隶制的创立者,相反,它通过逐步调降与修正,将奴隶制从最野蛮的形态引向通往自由的路径。
同理,关于“多妻制”(最多可娶四妻)的规定,虽本身符合自然规律与理性,但教法并非将妻子人数从一人增至四人,而是将原本八、九人甚至无限制的多妻旧俗,削减至四人上限。尤其重要的是,教法为多妻设定了严苛的先决条件;只要严格遵循,便不会产生实质危害。即便某些角度仍见弊端,亦属“两害相权取其轻”的智慧选择。在现实世界中,这种对“较轻之害”的抉择,本身就是一种相对的正义。
(译自努尔斯《致姐妹书》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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