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法庭罗织罪状的严正声明 ——关于索菲亚清真寺与思想自由

    【下文已被法庭纳入起诉书,作为认定我有罪的重要依据。然而,正是这段文字反驳了法庭:在法律与道义上,它将责任明确地反射回审判者。】

     一审判决书引用了我的陈述:

    “对于那位将索菲亚大清真寺改作偶像陈列馆、将最高宗教领袖办公楼改作女子中学的统帅,他以法律之名行专断之实的各项命令,我们在思想与学术上绝不认同,在行动上亦绝不服从。”

     在1948年8月29日递交的诉状中,我进一步写道:

     我心中油然生出一种洞见:政府本应全力保护与协助我,因为这既关乎国民福祉,亦关系国家根本利益,既紧迫又理所当然。然而政府反而对我实施残酷打压、步步紧逼,这清楚地表明:长期与我为敌的秘密“叛道者委员会”及与之狼狈为奸的部分“布尔什维克分子”已悄然渗透并掌控了国家机器中的关键岗位,正在借用公权力对我实施迫害。中央政府对此或被蒙在鼓里毫不知情,或选择默认放任。

     索菲亚大清真寺是一个英雄民族永恒的荣誉象征,是在侍奉《古兰经》与神圣斗争中闪耀世界的一枚至高勋章,也是先辈战刀所遗留下的无可替代且极为珍贵的历史遗产。把索菲亚大清真寺改作偶像陈列馆、把最高宗教领袖大楼改作女子高中者,若有人因此拒绝表示拥护或效忠,这在法律与良知面前,怎可被视为犯罪?

(译自努尔斯《光束集》十四·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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